‧承保項目說明

01.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海外旅行傷害保險。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本承保項目僅有失能保險金。

02.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百給付,惟給付總額仍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03. 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在中華民國境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外經合格開業醫生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對於住院期間內,每日給付傷害醫療住院日額新台幣二千元整。每次最高以給付10日為限。

04.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其親屬因負擔下列費用所致之損失,負理賠之責:

(1) 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在中華民國境外因傷害或疾病,而經與本公司簽訂有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契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判定,應將其運送至醫療處所或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醫療時,對此運送所需之費用。
由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所安排之運送方式包括使用救護飛機、救護車、一般空中交通運輸工具、火車或任何其他適宜之運送方式。運送方式及地點之由該救援公司依被保險人所受傷害或疾病之情況判定。第一款所稱運送所需之費用係指安排運輸、或運送過程中必要醫療服務及醫療用品所需之費用。

(2) 遺體運返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在中華民國境外因傷害或疾病而於中華民國境外死亡者,對於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安排將被保險人遺體運返中華民國境內所需之費用。

(3) 子女看護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重大傷病而需於中華民國境外住院醫療時,對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協助安排其親屬或同行夥伴( 以一名為限)前往照顧其隨行十五歲以下子女,並陪同其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所生或增加之交通及住宿費用。但以該隨行子女亦為本承保項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05.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住院、急診或門診診療時於海外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1)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2)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3)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千分之五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 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九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06. 旅程取消保險

(1) 於預定旅程開始前30日內,被保險人因本人、親屬、合夥人﹙不包括隱名合夥﹚或同行夥伴死亡、遭受重大傷病 或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或接受強制檢疫,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行程,且無法取回預繳旅費、住宿費用以及依法仍應負擔之其他費用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2) 於預定旅程開始前7日內,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傳染病、暴動或民眾騷擾,或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建築物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250,000元者,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07. 旅程阻礙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下列之損失或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1) 旅程縮短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結束旅程而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所需額外支出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或因而無法取回之已預付交通或住宿費用:
A. 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死亡、遭受重大傷病或被人劫持。
B.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親屬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不包括隱名合夥﹚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
C.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無法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或傳染病。

(2) 旅程更改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進行海外旅行時,因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無法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氣惡劣、天災或傳染病,使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

(3) 探病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時,其親屬或同行夥伴﹙以一人為限﹚為前往事故當地照顧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所支出之合理且必要之交通或住宿費用。

(4)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旅行文件或交通工具票證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重置該文件所需之費用。

08. 班機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所預定搭乘之班機確定被取消或延遲起飛超過原預定時間達四小時以上,或被保險人因前班班機延誤雖未達前述理賠標準,但已影響其所預定搭乘之轉接班機,且經四小時以上始有其他班機可供其轉接者,本公司每次依本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09. 行李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其隨行託運之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四小時內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保險之保障,每一次旅程以請求一次為限。

10. 行李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穿著或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攜帶之可攜式小型電腦、衣物或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1) 竊盜、強盜與搶奪。
(2) 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行李損失擴及非拖運行李且旅遊全程均獲保障(不限飛行中)

11. 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高達新台幣400萬元